中国为什么不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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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事实,任何商业行为(包括个人消费)都是在一定法律框架下的。 当我们说“不惩罚”的时候,其实暗含了另一个前提,那就是“没有违反相关法律”。 具体到汽车召回事件上就是,如果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属于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鼓励实施先进标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必要的时候,对尚未制定标准的先进技术要求可以实行推荐性标准;对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必须实行强制性标准并应当迅速制订。” 目前我们国家的强制标准中关于车辆行驶的安全性上只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1-2007)这一部,该标准和德国等欧洲国家的标准相比,很多条款都是放宽要求,比如:

我国的标准: 德国的标准: 对于汽车的安全性能,我国的这个标准为最低要求,只要达到这个标准,就可以出厂销售。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的强制标准,这些汽车是符合安全的通行要求的。当然,这并不代表这些车辆不存在安全问题——例如由于设计原因导致可能漏油的车辆存在自燃风险;也并不代表这些车辆不能进行适当改装以提高安全性——例如安装可收起的倒车影像(某些豪华品牌车型原厂配备有这个配置,只是为了降低维修难度而将系统集成度做的很高)。

对于大众旗下搭载EA888发动机的车型,目前普遍认可的情况是,这些车型在正常驾驶的前提下,不会出现机油异常消耗的现象。出现机油异常耗损的情况,一般是车主使用了劣质机油或长时间没有更换机油所致。 而如果严格遵循《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1-2007)的要求,一些隐患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例如对于车辆的基础件如离合器片、刹车片和轮胎磨损极限的标注是一个强制性的要求。以大众迈腾为例,其保养手册明确规定: 这些基础件的更换时限虽然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酌情延长,但是超出一定的期限,车辆就必须列入监管范围,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罚。具体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三十七条 对擅自修改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即便要追究企业的责任,消费者也要先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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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讲,即便中国可以罚大众,也不可能对大众进行罚款处理。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针对垄断协议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到10%的罚款。很显然,“1%到10%”的限制标准,是针对企业上一年的全球销售额,而不是在中国市场销售额。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想要处罚大众在华垄断问题,首先需要对大众近3000亿欧元的全球销售情况进行核算,这显然存在非常大的困难。

另外一方面,根据已经公布的调查情况,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处以罚款,但一汽大众和上汽大众只是大众汽车在中国的合资公司,本身不从事汽车价格管理等与总部相关的经营项目,让大众在华合资企业为总部认罚,显然也存在困难。

更值得一提的是,“反垄断法”是一部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垄断企业和政府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关系。一汽大众、上汽大众能够在中国进行汽车生产和销售,所凭借的就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资质,这也是大众汽车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全部法源基础,从法律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来看,对一汽大众、上汽大众处以罚款,对解决当前存在的垄断问题也毫无意义。“反垄断法”不是一种经济法。根据“反垄断法”处理垄断案件,也不可能产生经济补偿。即便一汽大众、上汽大众被处以罚款,也不可能将所处罚款直接转移给消费者,以弥补消费者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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