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费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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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的收取对象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但目前国内基金市场以公募基金为主,所以这里主要讨论公募基金托管费的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基金会计制度核算基金财产,编制并按时披露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要求以及现行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我国基金托管业务中涉及的资金帐户分为两类,一类是开放式基金的账户,另一类是封闭式基金的账户。由于封闭式基金已经不再进行资金清算交割,只留存少量备用金,其账户的管理与开放式基金账户有着显著区别,在本文的讨论之中,仅涉及开放式基金的相关问题。

从基金会计账簿的设置来看,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开式基金都参照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设置方式,分别设置“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对基金持有的各种资产进行核算,同时设立“基金托管费”科目对托管费用进行核算。

根据现行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当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大于所发生的费用时,应当将当期经计量的盈利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反之,应当将当期经计量的损失冲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从而确认当期实现的经营盈亏,并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体现。 但这种账务处理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相符。按照现行的所得税有关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金融机构的非信贷收入,因此从税务的角度看,上述经计量确认的损益实际上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一部分收入或损失已经在财务报表中作为股东应享有的经营盈亏予以反映。如果严格遵循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损益进行调整,则势必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数字出现较大的调整。

鉴于此,为了保持财务报告的整体合理性,需要寻求一种折中的办法对这种因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而导致的暂时性差异进行调节。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了“递延税款”的方式对这部分资产账面的盈利(或亏损)进行调节,即先通过“递延税款”科目对相关收益进行预提(或摊销),待税务部门核实后按实际金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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