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科技排除法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达到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书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庭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将申请仲裁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同时,将案件移送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后向人民院起诉的,告知原告提起仲裁申述。 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达成的仲裁协议到达一定条件时,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如果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因此导致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实践中,个别地区为了促进仲裁委解决民事纠纷,防止当事人重复诉讼、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会与仲裁机构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协同。但该协议对司法资源浪费的兜底性条款不能作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滥用裁量权的法律依据。 如果经司法程序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则仲裁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经司法程序被撤销或确认部分无效,则该部分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未撤销的部分仍然有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仅限于认定仲裁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请求撤销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的案件,无论是否涉及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情形,均不予受理,而应当告知其申请或者提请抗诉。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大家在签署仲裁协议的时候最好先找律师咨询清楚,以免协议无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