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允许往来款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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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需要明确核算科目和对应的业务内容! 举个案例说明一下:A公司公账转账给B公司,用来支付B公司提供的服务; 因为没有提供相关的发票给到A公司,根据相关规定,A公司在转账的时候就需要备注对应的业务内容和金额(这里为方便说明,金额直接以百万计算);

那么,A公司在转账的时候账务处理如下: 贷:其他应付账款-XX公司(100万元) 同时,在报表上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披露: 因为其他应付款是个负债类科目,对应着需要在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所以除了上面的资产负债表外,还需要做对应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当然,上面只是做了个简单的案例说明,实际中可能更加复杂些。例如:A公司公账先转给B公司,然后B公司再通过私户转到C公司,最后C公司转手就把钱打回A公司的账户,这样资金就实现了闭环流动。对于这样的操作,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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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讲,企业之间不允许有“往来款项”这种情况出现,如果确实发生了,是需要马上调整的。如果长时间存在“往来款项”的情况,有可能就是内控出现漏洞而导致。如果是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般有“往来款项”主要是由于费用报销、备用金、预借差旅费等未及时归还导致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个人不能够保管公款,公款归公司或者银行保管,因此不能向个人支付公款以及出借公款。

在进行财税检查时,如果查出与企业人员有“往来款项”,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是借款或者其他性质的款项。如果是借款等其他款项,需要提供相应的签收单、支付记录、借款申请等资料进行说明。

在实际工作中,往来款项属于会计核算的重点,应当加强管理。应当定期与客户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对发现的不符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明确定性,对于重大问题应当按决策程序报批。

在年底进行结算时,应当收回的款项应当及时收回,如果不能够收回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注明归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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