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核准文号石什么?
“商事制度改革”后,我国实行的是“商事主体登记制”,即企业设立的时候不需要先经工商局核准其名称是否重名,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网上公示,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已经过了期限没有异议的,则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核发营业执照。
所以现在的公司注册流程中是没有“核名”这个环节的,取而代之是网上公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但是申请资质升级、资质新办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就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于核对企业相关信息。 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只会在企业资质申报的过程中看到“核准文号”这个词。 那么什么是“核准文号”呢? “准”是指批准、许可的意思。“核”就是检查、审核。“核准”就是指批准审查。“核准文书号码”就是准予设立的批准文件号码,也就是工商局发给申请人准予其设立的书面凭证。每个企业只有一个核准文号。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对原法人的注销登记书; (二)新法人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三)股东会决议; (四)董事会决议; (五)监事会决议; (六)章程修正案; (七)指定委托书;
(八)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中,对原法人的注销登记文件中应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件; 新法人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和住所、“拟设立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