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几个证监会?
中国的法律,对证监会的定义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定义则是,“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受本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决定设立或者取消证券监管机构,而且只能是“一个”、不能是“几个”。 可以这样理解: (1)目前只有一个证监会; (2)其他类似证监会的职责的部门没有独立监管的权利或只能监管部分业务——即所谓“分业监管”。 但是,这个规定并没有明确说,是不是以后可以设立多个类似于证监会的机构。这个问题就涉及到立法解释的问题了。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可以设立多个类似证监会的机构来承担证券监督管理的职能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多次拆分重组,最初只有证券交易所,而后单独设立了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管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再而后设立了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部主任单位,近期又在各证监局之下设立了专门的非银金融行业办公室,总体而言是保持了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的设置。如果现在再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专门负责证券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有违证券市场统一性的大原则。
第二,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一个部门集中实施证券市场监管,有利于促进市场各方归口协调处理重大事项,提高监管效率。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结构性转型,资本市场亦处在深刻变革之中,设立多个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证券市场的各个领域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第三,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是有独立的CFTC和SEC两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但这两个机构都隶属同一层级的财政部。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金融监管也是实行统一监管。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英国、加拿大就是由财政部和央行分别负责监管。但整体而言,是趋向于统一监管。
因此我认为,虽然目前的法律设定的是“一个”证监会,但这种规定确实可以理解为是在法定允许范围内的“一个”,而不一定是具体设立的“一个”。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政府立法的方式,授权给另一个行政部门临时负责证券监管,但这种特殊情形必定会受到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