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取得排污权?
按照环保部2016年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被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想要合法排污首先就要拿到排污许可证,那么企业该如何申请办理呢?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据该办法规定,核发部门应当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当然,除了申领排污许可证外,企业还需要定期更新排污登记信息,变更排污登记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不再具备受理条件的,核发部门应当直接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并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告。
排污权交易机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获得排污权的途径也还比较单一。在初始排污权的确定和分配上,各试点省份多采用无偿分配为主、有偿使用为辅的混合型配置模式。也就是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和规定必须有偿取得排污权的重点污染源需要通过有偿取得的方式获得(包括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其他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取无偿分配。无偿取得初始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由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污染治理工艺达不到规定要求等原因需重新核定其排污权的,需有偿取得新增加的排污权,对无偿取得的初始排污权在后续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须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同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相同。同时,政府及环保部门在完成初始排污权的分配后,可以将储备排污权公开出让、企事业单位可在排污权交易机构或者通过自主协商进行排污权交易。
根据201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前,根据经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凭排污权交易合同和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凭证申请办理排污权手续。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核定排污总量指标的,应当在再次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根据重新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增缴排污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