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50企业是什么意思?
双50企业指的是职工人数超过50人,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主体,也是国民经济统计的基本单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标准型法人企业制度,所有企业都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功能或特征——管理和交易。所以,从企业制度的维度看,只要有这两个基本功能的存在,无论其组织形式如何,无论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均应作为统计上的企业看待;而不管其是否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或者是从事生产还是非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影响其作为企业的认定。 但是,有的企业虽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也领取了企业法人证照,但不具备独立承担债务的能力,或者虽能独立承担债务但规模极小,这种情况就不宜再认定为“企业”(即不能再计入“法人单位数”和“企业法人单位数”)。
考虑到中国国情,这里所说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经济资格的企业。对于下列不具有经济资格的非营利法人单位,不能作为统计上的“企业”对待: (1)各级机关、团体;
(2)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
(3)农村和农村基层组织;
(4)以公民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企业。
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应将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信息,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端软件报送,由税务机关校验。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扣缴义务人可以继续办理申报;校验不通过的,应当修改后再次提交。
对于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逻辑矛盾或者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从2019年10月份发放工资时开始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开始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根据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任职受雇单位在两个以上、非居民个人、可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全都在外地采集过等三个情形的纳税人,需要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第20号、第21号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将上线运行新系统并同步开启信用动态“白名单”功能(简称“新系统”)。新系统上线运行后,“白名单”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