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钱怎么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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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只要连续缴纳满6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住院报销的待遇;如果缴纳了生育保险,还可以用职工医疗报销产前检查的费用和生育时的费用。 但是,如果一旦离开北京,这个医保卡就不能再用了!里面的余额会清零吗?该怎么处理呢? 很遗憾,已经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能提取现金或提取有价证券。但是,可以转移关系、续接缴费年限(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后,其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予以合并计算)。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需要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始按月划拨。 在职期间没有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负担。

以北京市为例,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月缴纳2%。 例如,一个在职员工每个月的工资是5000元,那么企业需要为其缴纳3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而员工自己则需要缴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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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工医保实施统筹基金社会管理以后,个人账户资金在使用上也有所改变。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仍按月计入社保卡内,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含急诊)及药店等费用,个人卡内余额不能提现,可累计用于下年支出。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完后,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下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设置每年累计起付线,201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线为1300元,当年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当年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将按比例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在此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大额医疗费用互助报销办法进行支付。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含急诊)就医及定点药店购药的门诊费用,纳入个人账户累计支出。支付办法为:个人账户当年资金额度内支付90%,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及个人现金支付10%。个人账户上一年度的结转资金及历年累计结存资金,可在支付时作为个人自付的费用,即:先刷个人账户的历年结转资金,再刷现金账户,无须先行垫付。

参保人员未在社保经办机构选择定点医院,那么门诊就医应在A类医院和定点社区,以及定点药店,按照上述办法进行支付。住院费用支付按住院的规定享受85%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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