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购股份原因?
一、用途方面,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非出现股东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所持表决权达不到法定最低比例等情形导致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否则,以股东大会形式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股票的方式必然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据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不得减少。采用回购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减资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作为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只有公司需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增加对资本的需求时,才会考虑用回购方式增加资本。从国际经验来看,这一目的多是通过增发新股来达成。 但是,国内目前IPO上市难度较大学校,为了未来的发展需要储备资金,也有的企业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目的。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投反对票并报告监事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赠送股份可能会造成关联交易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所以一般认为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规定的“非经营需要的资金使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表)过半数同意。采用回购措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减少或消除外界对于此类交易是否是向特定人员授予利益的怀疑,从而降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更好地发挥激励的作用。
四)用于其他特别目的 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用途以外,公司还可能会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其他特别目的,例如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维护公司价值、应对债权人诉讼等。 不过,无论具体的用途如何,采用回购方式总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公司在具体实施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成本和风险,慎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