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坐几个月?
关于危险驾驶的刑罚,2015年8月29日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如下——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为短期自由刑,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十年。
目前而言,各地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并不统一且差异较大: 有的地区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即醉驾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情节较轻的情形下处以罚金,不判处实刑(缓刑);而有的地区则一律判处实刑。还有的地区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具体可见下表)[1]: 根据上表可知,北京市、天津市等地实行的是相对轻缓的处罚政策;而在湖南省和吉林省等地,则将醉驾行为一律作为犯罪处理,不设裁量空间,无疑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以恶治恶的恶性事件频发,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论的要求。 从立法本意出发,危险驾驶的行为本身虽然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但尚未构成严重危害,属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危险犯,因此需要设置相应的刑罚予以威慑,但不宜采用高强度的刑罚措施。同时,考虑到危险驾驶的案发率很高,在设置刑罚时必须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仅着眼于其人身危险性,故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适当的刑罚幅度。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阶梯式的处罚方案,具体如下:
对于一般性危险驾驶行为,可处3-6个月拘役,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而对于酒后驾车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情形,则应当依照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当然,这种情形毕竟是极少数,所以可以在上述刑罚基础上再增设一个法定加重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