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多少股份?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债券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又因为债券是金融合约,所以,可以称为“金融证券权利质押”。 《证券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分别对股东证券账户和债权(包括债券)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规定,明确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依法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有价证券及其变动情况的账册,并确认投资者享有权益的凭证。也就是说,投资者要对自己持有证券账户下的证券进行质押,必须以自身拥有的可转让的证券(即有价证券)向受托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该证券作为质物转移占有归属于受托机构。而由于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无形资产,难以特定化和监管,所以不能直接用于质押,而只能由出质人授权并委托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交易的规则代行质押登记手续。
在上市公司进行证券质押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公司已经发行了证券,且这些证券能够依法转让;
第二、公司己经上市,其股份能够依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公开交易。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进行质押,但也只限于所持股票;
2. 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应当是可以自由流通的股票,已发行的证券如可转债等符合质押条件的也可以;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其所持本公司的证券进行质押,但是董事会成员因其职务行为导致侵权的除外;
4. 国有股权的质押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